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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富源县采煤乡镇及县城周边的煤炭运输车辆沿道路泼洒污染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22:49  来源: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12290

按照《富源县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8〕59号)要求。现将“富源县采煤乡镇及县城周边的煤炭运输车辆沿道路泼洒污染”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反馈问题

富源县采煤乡镇及县城周边的煤炭运输车辆沿道路泼洒污染问题。

(二)整改措施

加强煤炭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强化道路交通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运煤车辆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散落,凡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止煤炭产品泼洒措施的运煤车辆一律不予刷卡放行;加强入城交通管制,禁止运煤车辆驶入禁止通行路段。

二、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富源县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8〕59号)要求,一一对应整改,现已完成整改。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责任单位。落实着力解决货运车辆、渣土车,建筑砂石料运输车污染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护环境取得新成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行动迅速,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管理。一方面加强装卸运输车辆的封闭管理,与货源源头企业签订责任书,对装载货物车辆运输渣土、砂石、煤炭物质需加盖防尘措施或篷布方能上路行驶,要求所有运煤车辆都必须封闭运输,做到出场冲洗车辆轮胎,违规重罚。二是加强运输企业的环保宣传,发现不封闭,不冲洗的运煤车辆后,除处罚运输车辆外,煤产品企业负连带责任,一并处罚。三是加强联动执法力度,加强运煤车辆的道路巡查,对违章上路和擅自入城运输车辆严格查处。其中,途经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运煤车辆不加盖篷布和防尘措施的严处重罚;途经煤炭过磅服务站的运煤车辆不加盖篷布的一律不予刷卡放行;各乡镇交警中队对道路上行驶的运煤车辆,对于不加盖篷布、污染环境的行为,严处重罚,消除违法行为。



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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