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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管能力不达标问题整改情况

发布时间:2017-06-29 15:37  来源: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zjw  浏览次数:14924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工作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督察意见中“关于环境监管能力不达标问题”,富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督察整改。

    一、关于“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盘活现有编制,在政策范围内调整人员编制充实环保队伍”的落实情况

    自2012年以来,中共富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在维持2012年编制总量不变的基础上,报经县编委同意,以富编[2012]22号文件为富源县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富源县环境监测站增加事业编制5名,现富源县环境监察大队核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实有18人;以富编[2013]18号文件为富源县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富源县环境监察大队增加事业编制4名,现富源县环境监察大队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4名,实有11人;以富编[2014]21号文件成立富源县环境应急处置中心(加挂富源县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牌子),并核事业编制3名,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做到了在政策范围内调整人员编制,充实环保队伍,为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关于“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有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落实情况

    按照省、市2011年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及相关要求,结合2013年中安镇分设为中安和胜境两个街道的情况,中共富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报经中共富源县委和富源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下发12个乡(镇、街道)《党政群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11]93号、办字[2013]84号等文件),明确由各乡(镇、街道)内设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同时报经县编委同意,以富编[2011]55号等文件,对全县12个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规定,明确由各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承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为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设置了专门机构,配置了专职人员。
 
 
 
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富源县关于曲督转第59号转办单调查办理进展情况关于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下降问题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