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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丨别把违法的“锅”甩给酒醉

发布时间:2023-10-24 17:58  来源:县委宣传部  作者:县委宣传部  浏览次数:2422

10月8日凌晨一点左右,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接到温某报警称:“我被人打了,请你们处理一下。”挂断电话后,值班民警立即向所领导报告并及时安排民警前往查处,处警民警还没来得及出门,报警人温某就再次拨通中安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值班民警还没来得及开口,电话那头就是一通辱骂,不给值班民警任何说话的机会,值班民警怕再有其他人报警,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不好,就只有挂断电话。之后,温某借着酒意多次拨打了值班室报警电话并辱骂值班民警,值班民警再三提醒温某文明用语,温某不仅不听,还继续辱骂值班民警,严重扰乱了中安派出所的办公秩序。

温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中安派出所民警及时将温某传唤至中安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温某红到案后,身上仍然散发着浓烈的酒味,等到酒醒后温某才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但为时已晚。

经了解,温某酒醉后睡在路边,其朋友想把他拉回家中,温某因酒醉认为朋友在打他,便拨打报警电话。在民警的询问过程中,温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辱骂派出所值班民警、造成派出所报警电话长时间占线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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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某红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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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文明用语,规范用语,辱骂对别人是一种伤害,严重则是一种违法行为,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可能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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