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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9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808

为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经研究决定,对富源县墨红镇新发采石场和富源县富村镇路源采砂厂2座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矿山名单

(一)富源县墨红镇新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杨双省,采矿许可证号:C5303252009097130041478,有效期:2014918日—2019918日,安全许可证号:(曲)FM安许证字〔2006086,有效期:201837日—20199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86191656B

(二)富源县富村镇路源采砂厂,法定代表人:李朋佳,采矿许可证号:C5303252009057120016354,有效期:2014512日—2019512日,安全许可证号:FM5303252015031722000043,有效期:2015428日—20184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86184819R

二、有关要求

(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拆除生产设备及生产生活附属物、结清从业人员薪酬、妥善安置从业人员,并在采场入口处设置“关闭矿山、请勿进入”等相关警示标牌,确保关闭到位。

(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土地复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做好关闭后日常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私挖滥采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五)县公安局负责清理收缴并停止审批关闭矿山企业使用爆炸物品。

(六)富源供电局负责停止供电并督促企业拆除生产供电设施。

(七)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八)县水务局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矿山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九)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富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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