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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 | 为赌博提供条件? 拘留!

发布时间:2023-10-25 10:04  来源:县委宣传部  作者:县委宣传部  浏览次数:2456

5月25日下午,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对依法收缴的4台“赌博机”进行集中销毁,随着大铲车的“铁拳”重重落下,“哐、哐、哐”一台台“害人机器”瞬间被压成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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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墨红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在家中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查处,当场在男子龚某家中查获“打烟机”4台。经鉴定,这4台“打烟机”均具备赌博功能。龚某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龚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2000元,收缴赌资2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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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为害人害己,下步,墨红派出所将继续保持对赌博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铲除这一社会丑恶现象。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在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现象时能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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