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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2〕14号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富源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县级储备粮油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油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政府储备粮油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油企业必要合理的承储费用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油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核实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负责粮油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油入库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油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监管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付合规性。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制度。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储备粮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10元;储备粮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10元,每年轮换1/2;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标准按每年每公斤0.55元,2年调整1次;储备油综合费用补贴(保管、轮换、价差)每年每公斤1.00元,每年调整1次;成品粮综合费用补贴(保管、轮换、价差)每年每公斤0.30元,每年调整1次。成品粮(油)遇紧急动用,按照动用前20日同品种、同级别平均市场价格结算。

第六条  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油出库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七条  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空库期的粮油,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第八条  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实行定额包干,适时调整。调整期内如遇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增减额。

第九条  储备油综合费用补贴。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

第十条  成品粮综合费用补贴。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出库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将审核后的承储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复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无误后,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承代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用,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已安排的相应数量粮食保管费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安排保管费补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向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报告上半年和上年度的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支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空气粮、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落实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拨付的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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