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县红十字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支持教育、发展教育,激励教育教学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教师和成绩优异的学生,切实营造教师勤教、学生勤学、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向好发展,推动富源由教育大县向教育强县转变。
第二条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助机制,教育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分类运行。
第三条在县红十字会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专户,县人民政府每年注资1000万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基金使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度支出不低于当年捐赠资金总额的70%。
第二章教育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教育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注资;
(二)接受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教育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教育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救助困难教师;
(二)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四)奖励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名教师(“三名”工程);
(五)引进优秀人才;
(六)资助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师资培训;
(七)开展与捐赠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教育基金资助或表彰对象的条件
(一)因本人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县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当年小学毕业检测、初中升学考试、高考中成绩或业绩突出的集体、教育工作者;
(三)学籍在富源,且长期在富源就读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高中学校引进优秀在职教师和招募紧需学科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教育基金奖励和资助程序
第七条教育基金奖励和资助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申报办法。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所在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初审(县直学校的由所在学校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学校(中心学校)向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书面申请、资助对象材料。经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审定的资助对象,由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资金拨付申请表,报请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资金,属于单位的资金支付到单位账户,属于个人的资金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五)资助对象收到资助款后,由学校汇总填写《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资助汇总表》和《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签收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存档备查。
第八条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表彰奖励金额以及困难教师资助金额由县教育体育局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教育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体育、财政、审计、红十字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教育基金的审核、管理、使用和监督。
组长:陈志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彩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小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姚和东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声娉县财政局局长
刘文华县审计局局长
毕冰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体育局,由姚和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毕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伍思源任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基金使用的报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教育基金的管理
(一)教育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支出程序使用,长期接受捐赠,逐年滚存,逐年壮大。
(二)教育基金专户由县红十字会安排专人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基金运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激励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报告教育基金捐赠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捐赠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教育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审查,弄虚作假,骗取教育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