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专题专栏

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与通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6 15:40  来源: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zjw  浏览次数:14059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力度,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工作在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保督察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及重大环
境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核查工作由县委督查室和县府督查室负责。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通报、抽查、核查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对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中央和省、市、县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三)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四)县环境保护局开展工作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生态
环境保护问题。

   (五)经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需各督办对象进行整改
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六)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中要求各督办
对象整改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七)《富源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明确的职责落实情况。

   (八)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第六条 督察督办

   (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县环保督察办从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工作。

   (二)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走访问询、个别谈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察,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报》,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向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

   (三)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根据督察意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办理事项督办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内容、办理时限,并对问题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和“问题办结销号制”,办结一项,销号一项。

   (四)对列入督办的内容制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事项通知单》,督办对象在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事项通知单》15 日内,向县环保督察办报送办理结果,并抄报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不能及时办结的,报送整改方案,此后每月5日前以续报的方式定期上报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五)对已办结的事项,县环保督察办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再督察”,确保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通报督办情况和督办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县环保督察办汇总后报送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针对以下情况,以《督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一)未按办理时限要求上报整改方案、进展情况及办理结果的;

   (二)报送的整改方案、进展情况及办理结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事项通知单》所列督办事项没有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四)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省、市、县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

    第八条 抽查、核查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选择通报中影响比较大的重大环保案件进行抽查、核查。

    第九条 结果运用

   (一)将通报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督察督办对象中乡镇(街道)被通报批评一次,在综合考核中扣5 分,县直有关部门被通报一次,在综合考核中扣1 分,同一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一年被通报3次以上的,取消该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资格。

   (二)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连续2年达不到国家、省、市、县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由县委、县政府约谈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督察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督察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交由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县委督查室、
县政府督查室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应由督察督办对象办理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应从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从严从实开展督察督办、通报、抽查、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富源县关于曲督转第59号转办单调查办理进展情况关于“黄标车”淘汰进度慢问题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