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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毛孩子”闯祸 主人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3-10-25 10:07  来源:县委宣传部  作者:县委宣传部  浏览次数:2324

因生活生产需要,农村养狗人家不在少数,“毛孩子”们在看家护院的同时还给予了人们陪伴带来了欢乐‍,但随之而来的宠物伤人纠纷屡见不鲜,那么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富村中心法庭受理一起动物饲养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农历2月7日,何某因上祭邀请易某到家里吹唢呐。易某到何某家休息的过程中,被何某所饲养的一只黄色母狗咬伤右脚,当天何某便将易某送至贵州省某卫生院清洗伤口、注射狂犬疫苗,开支医疗费人民币560元,医嘱让易某在家休养。2023年农历2月9日,易某又到其他地方吹唢呐。2023年3月5日,易某再次到贵州省某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因伤口感染医生建议到其他医院医治。2023年3月7日,易某到富源县人民医院住院,共住院15天,开支医疗费7786.12元,于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23日到富源县某药店购买药物花费人民币266元。出院后,易某多次找何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何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人民币13000.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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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

本案易某被何某饲养的狗咬伤,何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易某在打完疫苗后,未遵守医嘱在家休养,而是邀约他人去吹唢呐,导致伤口感染出血,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经核实,原告住院15天,开支医疗费7786.12元,护理费2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无票据,不予支持;因易某到贵州省某卫生院就诊及到富源县某医院住院且两次外出购买的药物与治疗被何某饲养的狗咬伤的伤情有关,故易某的各项损失为12878.22元。综上,结合双方的过错以及医疗等费用不具有可分性等因素,酌定由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9014.75元。易某要求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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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农村通过饲养狗来看家护院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所饲养的狗致人损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饲养动物不仅在外面遛的时候需要采取佩带绳索等安全措施,在自家放养时也要采取圈养、佩带绳索等对动物的活动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否则一旦发生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其主人或管理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进入他人院子、房屋等相对独立的地方时,行为人也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可以通过提前和对方打招呼等方式让饲养了动物的屋主先控制住所饲养的动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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