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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 | 烟花爆竹,无证不能运!

发布时间:2023-10-25 08:55  来源:县委宣传部  作者:县委宣传部  浏览次数:2294

烟花爆竹是具有危险性的爆炸物品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还是销售都要经过许可

9月13日16时左右,富源县公安局胜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收费站进行公开查缉时,发现一辆小货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告知司机王某平下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小货车内共有烟花爆竹89件,而王某平没有从事危险物质运输的资格证明,运输车辆也没有道路运输证明,属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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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富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注意!注意!!注意!!!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还是销售都是违法的!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非法生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缺乏严格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非法储存

若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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