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源县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项目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推进教育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含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资金、基础教育综合奖补资金、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拟定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编制基建投资计划,管理基建投资,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工作,督查校舍建设质量和校舍安全,指导社会公共体育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新建县直学校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教育体育项目资金筹集、分配、下达和拨付工作,指导做好全面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协调用地指标保障教育体育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提供项目选址意见,听取有关教育体育设施布局、居住区配建教育体育设施的意见建议,在土地供地环节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协调,将教育体育设施的配建要求严格落实到规划条件中,负责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制定和设计的审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教育体育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和监督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监督教育体育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教育体育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教育体育发展规划、项目申报、布局调整、组织实施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教育体育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征收事宜,确保教育体育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条 乡(镇)、街道教育体育项目资金下达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县直学校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学校,项目由学校组织实施,资金由县教育体育局监督管理使用。
第三章 严格项目管理
第八条 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审核、决算等程序实施。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新建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完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岩土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学校所有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乡(镇)、街道学校项目需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县直学校项目需由县教育体育局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10万元及以下的非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乡(镇)、街道学校项目由学校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意后实施,县直学校项目由学校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同意后实施。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学校)应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要求,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各种手续,监管工程进度、记载施工日志、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上报工程有关信息资料。按照项目实施的年度和时限完成建设任务。严禁未经批准开工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程建设的前期费用应按照《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富政办发〔2024〕31号)要求执行,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招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施工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禁采用肢解、拆分等手段规避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调整变更管理。因学生数减少、学校布局优化调整等原因,原批复项目没有实施的必要性或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必须按原审批备案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投资管控。建设单位应强化项目预算管理,在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求、材料单价、二次人工转运、基础超深、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进行科学预算,确保项目预算完整真实有效。对预算金额超过专项资金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重新立项、修改设计或预算调整等工作。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工程项目建设支出,严禁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和增加投资概算,严禁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第十四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扎实做好勘察、设计、图审、工程量核定等前期工作,确保设计科学、合理、完善,有效杜绝漏项缺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设计变更。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若在项目建设中遇不可预见因素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富政办发〔2009〕51号)、《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富政办发〔2017〕7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严禁各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量。
(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类别。重大设计变更:指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超过总中标价10%以上的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指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总中标价10%(含10%)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指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总中标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严格工程质量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行业监管、企业负责”三级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工程施工的自检、报检、抽查等施工各个环节、各道工序的质量安全控制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建设单位要有一定的自检设备,应形成相应的自检记录。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沟通联系,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五方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积极主动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工地现场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要对安全生产、工序工艺、材料选用、验收审核、签证结算等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和签证单,作为工程审核的依据。建设施工过程中,建筑工人要实行实名登记制,严禁施工单位违规用工。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投入使用、设施设备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在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严格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新建项目的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实体质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抽检合格、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所有内容、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15个工作日内到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规范项目验收流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展工程竣工验收,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一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由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二是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维修项目的验收由各建设业主学校与施工单位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将有关验收资料(验收表、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签证单、预算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原件等)收集齐全,由建设业主学校组织正式验收,项目管理部门派员参与。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可不参与验收。
第六章 严格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送审时,应签订审核承诺书。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一次性提交,未提交的资料不再作为结算依据,审核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拒绝收取有关补充资料。一是审核图纸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以招标合同价为依据,对未实施的工程量要据实核减;二是审核变更项目,以设计部门出具的图纸说明和项目管理部门审签同意的变更审批表为依据,据实核算减少和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审核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以项目管理部门审签的增量审批表为依据,现场对施工的材料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据实核算增加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审核结论中将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分开列出明细,要能准确反映招标工程价格变化情况。审核初步结论出来后,乡(镇)、街道学校项目经中心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学校项目经县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确认,交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强化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价款结算控制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先审查后支付清算机制,按规定审查并支付进度款。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制度法规要求,对专项资金序时规范进行账务核算管理,并确保有关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有效、手续完备。
第七章 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多渠道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县本级筹集资金实施的项目,比照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将各级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资金结算一律按照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严禁以现金结算。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要求,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每个项目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每次拨款需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直达农民工工资专户(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比例的按合同约定实施),其余资金直达中标单位结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按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工程实施进度执行,如与施工方协商后在合同中另作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施工单位依据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首次申请需要资金文件、可研批复、中标通知、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拨款申请表及拨款请示,项目结算审核后需附结算审核报告,其余申请拨款只需提供拨款申请表及拨款请示),县直学校项目依次由监理单位审核、学校现场勘察和资料核验签字盖章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拨付。乡(镇)、街道学校项目依次由监理单位审核、中心学校现场勘察和资料核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拨付。
第八章 严格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学校、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建设项目每项环节的资料文件应当妥善装订、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竣工后全部移交到学校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使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全程受控。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一个项目一个专档”的原则,及时规范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第九章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管理使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质监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对工程的资金拨付形成有效的监管,不仅事前监管,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日常监督走深走实,做到全程监管不留死角,最大程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拨付与开支的合法合规,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廉洁、高效推进。对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公示公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要素数据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通过网络、媒体、现场公示、部门公示、展览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特别要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清廉工程项目建设公示栏,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在房屋正立面镶嵌工程责任牌,对工程概况、合同金额、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举报方式等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促使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并移交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程序、过程、结果必须公开透明。要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中标单位先向劳动监察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最后结算前,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要挂网公示。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恶意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中标单位、“五大员”终身禁止参与教育工程。凡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的,不严格把关、随意签批签证单、变更和增量审批表、造成工程造价虚假或超预算的,工作敷衍塞责、监管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低劣的,建设手续办理不力、工程进度推进缓慢、影响工程项目完工时限的,工程款支付把关不严、造成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上访闹事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文件:《富源县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