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现行有效44部

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富源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灭火通告

富政告〔2024〕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全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12月1日—2024531日,火险期为20241154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林缘(林缘300米内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蜂、烧山狩猎、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经营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设置防火警示标志,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防火区内车辆和人员要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五、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放牧人员、林区坟茔、公墓、林区(林缘)农地的监管要责任到人。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