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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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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加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富源县加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3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加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进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规范化,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把握超标粮食判定标准

超标粮食是指在富源县区域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及其成品粮(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米、面粉等),经检验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

(一)判定依据。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判定方式。粮食收储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或者常规检测方法对卫生指标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三)判定结果。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超标粮食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污染物含量,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后,分别按规定用作口粮、饲料用粮、非食用工业用粮或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切实加强超标粮食检验监测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收储企业应根据政策性粮食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要求,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快速检验结果超标或为食品安全标准临界值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暂时不具备快速检验能力的收储企业,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进行逐仓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县农业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推进超标粮食收购处置

(一)处置方法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转化等活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1.组织收购。县域内发现存在超标粮食后,县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超标粮食处置方案,结合县域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及时明确收购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对超标粮食进行收购处置。

2.专仓储存。建立超标粮食分类专仓储存制度,收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3.分类处置。建立超标粮食分类处置制度,根据处理检验后的判定结果,实行定向销售和规范处置。经处理后有食用价值的超标粮食,转作非口粮用途的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明确用途,要求购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购销合同定性、发票注明用途、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检验报告4项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确保超标粮食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经处理仍无食用价值的超标粮食,应实行全程监管,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费用承担

1.县域内所产粮食,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土壤、气候、病虫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对符合农业保险理赔条件的,先行予以定损理赔,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收购处置。由此发生的收购、保管、检测、出库、利息等费用和销售出库价差损失,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2.对于在库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的,所发生的检测费用、销售出库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由县级财政承担。

3.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加强超标粮食管理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和处置工作,要加强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好县域内粮食收获前品质测报,总体把握收购前质量状况,分类指导企业收购;要强化对原粮收购、储运环节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指导粮食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收购粮食、强化检测、科学保管,严控超标原粮进入食用加工和流通环节。要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加强信息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承担超标粮食检验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相关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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