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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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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0〕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源县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科学有序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深刻认识“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开展“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全面梳理排查,准确掌握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进展、涉法涉诉等底数,实行建档立册、挂账销号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定整治方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做到不遗漏一个“烂尾楼”项目。力争到2021年底“烂尾楼”项目复工率达到60%以上,到2022年底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成立全县“烂尾楼”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具体措施,部署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协调解决烂尾楼清理整治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突出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德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龙春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小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杨宏彦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何保国  县委网信办主任、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杨加立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应德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  松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栋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保祥  县信访局副局长

刘  波  县金融办主任

朱  兴  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张云芳  人行富源县支行副行长

胡茂然  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  翔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泽录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谭粉琼  县审计局享受副科级待遇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龙春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兴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烂尾楼”清理整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办理需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的重大事项;负责“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分析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清理整治内容

清理整治的“烂尾楼”是指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建设投资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1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或已实施实质性拆迁,因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导致拆迁停滞,被拆迁户未得到安置的项目。

(一)分类处置存量。坚持依法依规、“一项目一方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思路,优先整治已预售项目,重点对位于城市主干道、景观节点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实施整治,分类推进“烂尾楼”整治工作。

1.对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烂尾楼”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债权债务及权属关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合作,盘活“烂尾楼”项目。

2.对于违反土地规划政策被叫停的“烂尾楼”项目,要在执行城市规划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内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新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

3.对于涉法涉诉的“烂尾楼”项目,要通过司法途径推进解决,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恢复项目运转。

(二)坚决遏制增量。强化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全额进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对停建和缓建项目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要将发生“烂尾楼”问题的有关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4月—10月)

基本摸清“烂尾楼”项目底数,初步掌握有关项目的审批、实施、进展、涉法涉诉等基本情况,确定“一项目一方案”的工作措施。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10月—2022年12月)

按照分类处置存量、坚决遏制增量的原则和“一项目一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认真开展“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三)常态管控阶段(2023年后长期坚持)

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防范新的“烂尾楼”问题发生。

五、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烂尾楼”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指导“烂尾楼”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评价;向公安、司法部门、纪监部门移交恶意抽逃开发建设资金、挪用代收契税及维修基金项目线索或其他违规违纪线索。

(二)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为全县“烂尾楼”及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县委网信办。负责全县网络舆情的巡查监看、预警提示,指导属地和涉事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四)县公安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责任人和股东涉及的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全力追缴涉案赃款,并形成高压的工作态势。

(五)县财政局。积极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措施。

(六)县自然资源局。对违反土地规划政策被叫停的“烂尾楼”项目,在执行城市规划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内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新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对“烂尾楼”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擅自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开发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开发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

(八)县信访局。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案件及时进行转办、交办和督办。

(九)县审计局。根据“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将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十)县金融办、人行富源县支行。协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支持。

(十一)县税务局。依法依规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纳税服务工作。

(十二)县人民法院。对资金链断裂导致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债权债务及权属关系;对涉法涉诉被法院查封的“烂尾楼”项目,通过司法途径推进解决,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恢复项目运转;对可进行破产重整的项目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对涉法涉诉的“烂尾楼”审理进程,积极协调债权债务人谈判,争取达成和解协议,依法解封被查封、冻结的资产。

(十三)县人民检察院。对“烂尾楼”处置过程中的涉及职务、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履行批准逮捕、起诉、监督等职能。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辖区内的“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协作,加快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设立“绿色通道”,畅通“烂尾楼”联合处置渠道,加强“烂尾楼”项目现场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要及时对“烂尾楼”项目的建筑主体进行安全鉴定,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复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妥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物、坍塌等造成的危害,确保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宣传引导。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及时主动公开“烂尾楼”整治方案和工程进度,组织自媒体、有关社会组织、购房人代表参观复工现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沟通协调,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信息研判,畅通沟通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声、正确引导,消除误解、防止炒作,营造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烂尾楼”清理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全力支持“烂尾楼”项目复工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经认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对不作为、不担当,推诿扯皮、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予以严肃追责。


富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