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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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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建成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通告

富政告〔2021〕12号

为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向车外乱扔杂物、废弃物或向室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禁止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要规范配备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禁止在公共区域私挖排污口,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禁止在城市干道两侧或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擅自砍伐、损坏城市绿化树木。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禁止损坏草坪、花草、绿篱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市貌。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载煤炭、垃圾、砂石、渣土、粉尘物、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等物料的车辆要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散落、泄露,并按城管部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当严加看管;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每天晚10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建成区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及周边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或加工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禁止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家庭室内从事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娱乐、健身等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在城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予以劝告,劝告后不改正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对噪声进行监测,对超标的移交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反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十九、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因上述各种不文明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甚至公然侮辱、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将通过电视台、公共区域LED大屏幕等方式进行曝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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