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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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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富源县城建成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富政告〔202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和《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富源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等工作要求,结合富源实际,现将县城建成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详见《曲靖市公安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犬只应拴(圈)养,不得放养。

三、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符合规定犬只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犬人须到动物防疫部门及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同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养证后方可饲养。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共设施;

(二)携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管并拴带束犬链;

(三)禁止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商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四)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理;

(五)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症状或者其他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圈养并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妥善处理;

四、凡在县城建成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流浪犬,公安、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均有权捕捉,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五、犬只经营户须做好犬只各项常规免疫工作;犬只诊疗机构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且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犬只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居民公约,规范住户养犬行为,并督促养犬的业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饲养法律所禁养的犬只,遵守有关卫生规定,办理养犬有关手续。

小区物业公司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犬只的管理;对流浪犬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置;对业主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丢弃犬只尸体;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应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八、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具体为:

(一)在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劝阻后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凡阻碍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犬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通过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一)县公安局:0874-4037882;

(二)县城市综合管理局:0874-4615279;

(三)县农业农村局:0874-4616646;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4-4612255。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8月1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