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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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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富政办发〔2017〕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

《富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富源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7〕29号)要求,结合富源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受理”和“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非办”)县打非办负责受理本级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收集、审核、评定、奖励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打非办”)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收集、审核、认定等工作,按季度(季末次月10日前)定期向县打非办上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打非办和乡(镇)、街道打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县打非办和乡(镇)、街道打非办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二)向县打非办和乡(镇)、街道打非办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非法集资举报信件。

(三)向县打非办和乡(镇)、街道打非办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到乡(镇)、街道打非办来访举报。

(五)县打非办、乡(镇)、街道打非办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开发手机应用举报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

乡(镇)、街道打非办设立并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应报县打非办备案。

第六条  县打非办举报地点设在富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公安局负责受理本级行政区域内及乡(镇)、街道打非办上报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收集、审核、认定等工作;县打非办定期组织召开富源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对非法集资举报线索进行等级评定、奖励等工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

富源县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874-4037857;举报邮箱:1840065334@qq.com;举报地址:富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第七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举报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乡(镇)、街道的非法集资行为,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应当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地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有关线索,县打非办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

(三)提拱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

第十二条  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各级打非办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县公安局、乡(镇)、街道打非办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线索,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和乡(镇)、街道打非办应当建立非法集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和乡(镇)、街道打非办应当建立举报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来源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打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0日。



相关文件:富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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