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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民政局对富源县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第128号建议的答复(富民复〔2019〕1号)

  • 富源县民政局
  • 2019-08-01 22:05
尊敬的杨世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村民小组,解决村民小组户数过多、开展工作难度大的建议》,已交县民政局办理,县民政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村民小组并非由政府部门设置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根据文件指示,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经村“两委”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增设村民小组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013年,借村级组织第五届换届选举之机,我们对全县150户以上规模的村民小组作了一个全面的调查,就过大的村民小组,究竟是再分设还是通过增加副组长的方式解决工作难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通过分析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一致认为重新设置村民小组不易操作,因为村民小组是以地缘为基础设置的,多年来,集体资产都实行统一管理,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具有相对的不易分割性,如果分设村民小组,必然涉及集体资产的重新划分,可能导致今后管理上的难度,另外划分中也容易引发矛盾。为避免这些问题,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采用对较大村民小组增设副组长的方案,对180户以上的村民小组,根据情况增设1-2名副组长,不搞一刀切,以有利于工作为标准。如果实际情况允许分设村民小组,也可以分设村民小组而不增设副组长。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小组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载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要注意重视和保护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特别是在村民小组的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的归属等问题,维护好村民小组的利益和村民的利益,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村庄历史关系、其他集体财产的归属及经营管理状况、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以及村庄管理需要等因素。2018年,后所镇12个村(社区)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原有的84个村(居)民小组进行了分设,并报县民政局备案,2019年村(社区)缺额成员补选工作将对缺额的村(居)民小组长进行补选。
建议根据村委会的实际情况,如确实需要分设村民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设村民小组的法定程序进行增设备案。
督办人:富源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正平
承办人:富源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杨慧琳
联系电话:0874—4612064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基层民主自治工作,多反映农村实际,多提好的意见建议。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富源县民政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