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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环境保护局对富源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富环发〔2018〕65号)

  • 富源县环境保护局
  • 015158708/2023-08603
  • 2018-06-22 14:39
李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富源县金城广场噪音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高活动人群的社会公德意识
广场是指面积广阔的场地,特指城市中的广阔场地。是城市道路枢纽,是城市中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或交通活动的空间,通常是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场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广场舞蹈受到人民大众的喜爱,处处可见,为城市的美丽增添了活力,是广大百姓增强体质的重要场所,你建议加强引导,提高活动人群的社会公德意识很有必要。我局每年利用科技宣传周,6.5世界环境保护日与公安、住建、科技、移动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县导在电视媒体上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讲话,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今年共向群众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袋5000余个,环保小知识宣传单3000余份,接受群众生态环境咨询160余人次, 积极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并在学校安排环境教育课时,就是有过学生群体传导环境保护知识,通过个人影响家庭,家庭影响近临,近临带动周边的形式宣传生态环境知识,提高活动人群的社会生态环境公德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环境噪声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深入到学校、企业、社区、农村、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环增强环境意识,努力营造和形成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爱护环境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懂得与噪声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制造环境噪声污染,切实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环境安全意识,增强了自觉与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觉悟。
二是履职一岗双责,抓行业工作同时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和谐舒适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公安局各广场警务室加强对广场秩序的监管,使广场适合人们的需求发挥真正的功能。你的提案我局也转公局落实,同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各中队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商业噪声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开展,对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开业庆典等活动严格限制审批时限。同时加强对商场、学校周边、广场等容易产生噪声扰民的区域加大监管力度,并派专人负责监管,对沿街两侧商铺播放的小喇叭,做到巡查发现立即制止,坚决遏制噪声扰民。共同创建和谐舒适美丽的环境。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畅通“12369”环保投诉热线、微信举报平台、报刊、网络等多媒体投诉渠道,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生产经营性噪音案件、建筑施工噪音案件,主动查办,加强督促督办,联合查办,分类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到定期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满意度。

承办人:邓成青
督办人:温绍荣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富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