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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富源县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15158708/2020-00001
  • 2017-11-28 22:43
李雄权、罗敏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富源县老厂卫生院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还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
二、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所需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所以申报职业病健康检查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无审批权。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基层卫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县的卫生事业发展。

承办人及电话:黄峰0874—4620069
督办人:邓承林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