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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对富源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答复

  •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 015158708/2020-00001
  • 2017-11-20 17:33
周涛、桂国生两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土地房产权的建议》已交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问题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
按照以上规定,经与相关部门商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只有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县直相关部门只能从各自部门职责的专业角度提出建议,按部门职能配合办理筹建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无权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建设。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和产权登记问题
根据土地利用相关法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具体是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可以使用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划拨用地相关规定,需先将宗教活动场所占用的相关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转征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支付集体土地的相关补偿费和转征报批费用),然后再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划拨,县人民政府同意行政划拨的才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划拨范围为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只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材料和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我局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目前,全县共登记宗教活动场所15处,据初步调查,所占用土地大部分为集体土地,均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
由于土地转征、报批、划拨程序较多,且需要大笔费用,我局将在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将两位委员提出的这一问题作一个专门课题,进一步摸清底子,提出处理办法,积极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汇报,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争取早日为全县宗教场所办理产权。
感谢两位委员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若对以上回复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将进一步改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沈立贵 0874-4621236
督办人:敖锐

附件:富源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表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