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效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廉政风险,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4〕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定
(一)公开招标。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明确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上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需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指无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需按程序通过行业部门认定(如应急项目必须具备气象/地震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红色预警以上〕,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施工内容仅限于抢险排危〔如塌方抢险、管道破裂抢险等〕,不包含新建、扩建等非紧急内容)、专家论证(特殊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并由招标人报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行为
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4〕7号)执行,若上级另有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交易流程详见附件2),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过程由财政部门监管,涉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三、全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对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二)招标人应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认真组织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文件中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三)招标人应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在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富政办发〔2017〕70号)规定执行,切实规范工程变更行为。
(四)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前款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确定);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招标人应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全面提升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归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流程图
相关材料:《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