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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富源县应急管理局
  • 015158708/2023-08653
  • 2023-09-19 11:03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让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富源县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了《富源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qjfy.gov.cn/fuyuan/public/web/56.html)上查阅《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富源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富源县胜境街道壁板坡林场综合楼6

邮政编码:655500

联系电话:0874-4612121

主要负责人:宁飞(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工作日)

电子邮箱:fyajj@126.com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概况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法规文件。包括富源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4、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

5、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6、公共服务。包括面向企业、面向公民的服务类信息。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网址:(https://www.qjfy.gov.cn/fuyuan/public/web/56.html),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场所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富源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富源县胜境街道壁板坡林场综合楼6

办公电话:0874-4612121

电子邮箱:fyajj@126.com

邮编:655500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富源县胜境街道壁板坡林场综合楼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874-4612121

(二)申请需提供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承办为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