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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富源县地震局
  • 015158708/2023-08653
  • 2023-09-19 08:48

为便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准确获取富源县地震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了《富源县地震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适时进行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富源县地震局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富源县龙海路161号复烤厂中心仓库业务楼4楼,联系电话:0874-4612074,办公时间:0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邮箱fyxdzjbgs@126.com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富源县地震局概况。包括富源县地震局主要职能,局领导班子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2.政策法规文件。地震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3.发展规划和计划。包括富源县地震局编制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4.工作动态。地震方面的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工作动态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5.公告信息。富源县地震局主办的公告、公示信息、人事信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信息。

6.公开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本单位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富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1.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jfy.gov.cn/);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

3.通过本部门办公场所宣传栏等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地点、时间、电话

受理机构:富源县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富源县龙海路161号复烤厂中心仓库业务楼4

邮政编码:65550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4-4612074

传真号码:0874-4612074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富源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富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