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准确有效获取关于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工作透明度,富源县乡村振兴局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建议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该《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情况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3.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使用分配,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实施,监测人口识别和退出重点等工作情况。
4.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5.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重要工作动态。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可到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jfy.gov.cn)查阅,也可至本单位(具体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建设路100号县乡村振兴局)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富源县乡村振兴局主动公开以外信息的,可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等途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在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富源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复印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富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建设路100号县乡村振兴局
邮编:655500
电话:0874—6032078
3.邮箱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电子邮箱:fyxczxj@126.com。发送邮箱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不同情况关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