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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 015158708/2023-08653
  • 2023-09-18 14: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在“富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相关链接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办公室查阅。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概况。包括主要职能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城市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研究制定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5.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告信息。包括公告、公示信息、人事信息、公务员招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信息;

6.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7.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报告(总结);

8.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动态。重点工作、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9.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qjfy.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

联系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富法路胜境广场旁。

联系电话:0874-4615279,传真:0874-4615279

邮政编码:655500

(二)提出申请

向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获取方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