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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富源县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 富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015158708/2021-04651
  • 2021-03-30 17:57

县政协第九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关于禁止在体育公园举行游乐活动的建议》(第4号)已收悉,现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经我单位对体育公园周边的实地检查后,发现该片区域包括玉顺湖公园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属于群众自发性的自娱自乐活动,不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建议该提案交由县公安局办理。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富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