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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2号)

  • 富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 015158708/2021-02380
  • 2021-08-13 09:42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两必须一登记一报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立体温检测点,做好环境、物品和人员的预防性消毒。进入人员必须扫码、测温、戴口罩,若扫码验码发现“黄码”和“红码”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信息收集管控组,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处置。

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购买感冒、退热、咳嗽、腹泻、抗病毒、抗生素(抗菌)等“一退两抗”药品(包含有上述功能药品)的人员信息及时上传“云南省互联网+药品流通平台”微信小程序,做好实名信息登记,以便追溯。对不如实提供信息或不配合提供信息的,一律不得销售。

三、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药品零售企业购销药品一经发现未注册使用小程序,一律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条款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上传数据不全、信息不真实、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如未按期整改,严肃处理。

四、广大市民若需购买“一退两抗”药品,必须主动提供医师处方,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药品零售企业共同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巡查,督促各药品零售企业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六、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监督,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一退两抗”药品或其他违反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政策的,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七、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不落实营业场所“两必须”疫情防控措施、销售“一退两抗”药品不登记、未落实报告制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信息收集管控组电话:0874461868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08744617315

富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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