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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民政局对富源县人大第十七届五次会议 第94号建议的答复

  • 富源县民政局
  • 富民复〔2021〕15号
  • 015158708/2022-07369
  • 2021-08-04 18:07

李景国、李雄、杨立任、晏建雄、赵四国、张文斌、莫成金、李锦国、赵鹏、赵粉应、赵会贤、陈美乖、李亚、黄锐芬、张锐连、李栋仙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殡仪馆管理的建议

殡仪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我县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为1800/具,包括遗体接运、3天以内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1个月内骨灰寄存,赠送一个价值300元的骨灰盒、一个卫生袋、一床高温耐火毯、一次性拣灰盘,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服务均为选择性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单位自主定价并报发改部门备案。从殡葬改革之初,我们就高度关注各方面的反映,不断强化对殡仪服务的监督管理,一是会同发改部门认真把好选择性服务项目准入关,取消了一批价格虚高、不符合富源实际的服务项目;二是多方了解其他地方殡仪服务收费情况,参照全省范围最低收费标准指导服务单位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三是指导制定、公开办事流程并督促落实;四是督促落实服务项目、销售用品明码标价,对服务过程进行日常监管。除基本服务外,所有选择性服务项目都不是必选项,丧属有权决定选或不选,殡仪馆不存在加派套餐服务现象。县殡仪馆现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名,负责监督火化证的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逝者档案管理以及殡仪服务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在遗体接运过程中,把服务清单提供给殡葬信息员,提前告知丧属殡仪基本服务、选择性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做好殡仪服务宣传工作,重点告知所有选择性服务项目都不是必选项,丧属自主决定选或不选,向丧属提出节俭办事、理性选择的建议;遗体进馆服务过程中,监督殡仪服务行为,杜绝出现诱导、捆绑消费等现象发生,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服务行为,最大限度发挥好殡仪馆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助推全县殡葬改革。

二、关于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建议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塔)及其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发改(居)(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行政村(社区)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村级公墓的档案登记、日常维护、植被养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保持公益性公墓的整洁和安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三、关于允许农村本地居住的公职人员到本地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建议

2020122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80号)文件,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对象做出了新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已故村民,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的,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靖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收取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各县(市、区)发改和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感谢各位代表提出的宝贵建议,对还没有办理完成的事项,我们会持续用力,确保办好取得实效;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积极争取;对因政策限制不具备条件的,望给予理解,同时也恳请帮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希望你们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和关注殡葬改革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办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科科长杨柳

督办人: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正华



富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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