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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公安局对富源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 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 富源县公安局
  • 富公复〔2021〕10号
  • 015158708/2021-02299
  • 2021-08-02 18:09

李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富源县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持续巩固提升曲靖市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切实加强和改进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履职。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做好犬只登记、审批和《准养证》的核发、年检工作,对经过免疫、审核,符合条件的犬只,严格登记审批,发给准养证,并督促犬主按规定佩戴圈、牌,准养证按年度进行检审;对于尚未为犬只办理《准养证》的,督促养犬人尽快按照规定办理《准养证》和为犬只挂犬牌,进一步提高持证养犬率。城区养犬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并实行一年一检制度;农村养犬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办理《准养证》(农村地区犬只免疫后,持有有效的《免疫证》的,可以实行两证合一,不再办理《准养证》,实行拴养或圈养。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犬行为。及时组织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对辖区内所有犬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彻底摸清辖区犬只底数,并登记造册形成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不按照《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要求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其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没有自行处理的,严格按照《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曲靖市烈性犬、大型犬收容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要依法严肃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积极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逐步规范养犬行为。三是建立联勤协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加强与农业农村、城市综合管理、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协同作战的联动机制和整体合力,对不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未经登记办证私自饲养犬只、户外携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不遵守规定携犬进入相关场所、乘坐公交车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捕杀犬只的捕杀犬只,使养犬管理工作真正得到有效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氛围。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组织人员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村入户,在广场、公园、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区域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狂犬病防治和办理犬牌犬证的程序、禁养犬种等要求,切实增强广大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积极争取养犬群众的支持与理解,营造规范良好的养犬社会舆论氛围。

承办人及电话:王凤鸣,08744037881

人:刘文友

感谢对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富源县公安局

2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