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在乡镇街道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对文物保护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等地点明确规定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2018年曲靖市政府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在曲靖市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富源县人民政府没有出台关于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下步,富源县公安局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共安全。一是加大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法处罚。三是规范燃放环节安全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焰火晚会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焰火晚会的审批,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对擅自举办活动的,立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安全文明燃放氛围。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宣传非法生产、违规燃放引发事故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承办人及电话:王凤鸣,0874-4037881
督 办 人:刘文友
感谢您对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富源县公安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