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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公安局对富源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 第4号提案的答复

  • 富源县公安局
  • 富公复〔2021〕3号
  • 015158708/2021-02355
  • 2021-08-02 18:05

陈民征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禁止在体育公园举行游乐活动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体育公园作为公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建设的目的就是方便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因此,不能禁止在该场所禁止开展以健身为目的的游乐活动,只能对游乐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整治,防止噪音影响周围学校教学和居民生活。

针对噪音污染问题,富源县公安局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在体育公园开展活动的人员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求承(主)办人主动控制活动时间,自行采取消音措施,不得制造噪音。二是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对体育公园游乐场突击检查2次。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与生态环境保护、城管市综合执法、文化等部门沟通联系,形成防范、治理、打击合力。

承办人及电话:王凤鸣,08744037881

人:刘文友

感谢你们对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富源县公安局

2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