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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42号
  • 015158708/2024-08618
  • 2016-10-09 17:29

现公布《富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维护我县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县级储备粮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和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当地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储备粮相关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总量,由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下达。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我县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富源县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储备粮购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三章 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九条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商务信誉良好。

(二)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三)粮库有效仓容在300万公斤以上,具有相应配套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四)承储库点符合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铁路、国道和省道较近。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九条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定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我县县级储备粮原则上以后所储备库为主。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及等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每年要由有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站)对储备粮油进行一次全面的品质检测,保留质检报告。轮换粮油也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确需变更的必须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法人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年度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食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县财政局核定,并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其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储存期间利息补贴标准,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标准,轮换期间的利息补贴、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核准拨补。

第二十八条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成本管理。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发生的亏损,一律由承储企业负责,财政不予弥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三条建立县级储备粮食台账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县财政局每年年终办理县级储备粮补贴结算批复,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和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依据,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每年原则上必须轮换承储总量的二分之一。储存企业当年6月底上报轮换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每年10月底前下达当年的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轮换。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十七条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储存企业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


第七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市场行情波动,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如有储备粮轮空的情况,必须以承储企业周转粮补足储备库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下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源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