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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39号
  • 015158708/2023-08638
  • 2015-05-11 17:25

现公布《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

建设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按照富源县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县城东部生态屏障功能,规范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项目设置和国土、森林、矿藏、水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范围

东岭森林公园位于富源县城东部,拟规划建设范围为:南接胜境关名胜景点,北至富法路后所镇庆云段以南的林地经营线,东以风电场公路及贵州的土地经营界线和后所镇栗树坪村委会、庆云村委会的林地经营线为界;西以县城东线公路规划线及迤外山口、迤外后所、老牛场等村组的林地经营线为界,总面积为85817亩。

二、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县直有关单位和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所在的中安街道办事处、胜境街道办事处、后所镇人民政府,在东岭森林公园规划期间,除重点项目建设和县城建设需要外,停止在东岭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区设置和审批其他新建项目、房屋和构筑物;东岭森林公园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公园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三、严格生态环境保护

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安街道办事处、胜境街道办事处、后所镇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东岭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法违规圈地建厂、建房和从事养殖活动,未经审批乱搭滥建及建设其他构筑物,圈地建坟占山、营建豪华坟墓。

(二)违法违规圈地取土、采石、采砂、采矿和修筑道路等破坏原生地貌和损毁林草植被。

(三)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采伐林木、采集树种(脂)、挖根剥树皮、采挖林木(花木、灌木及乔木、草藤本)、毁林开垦、猎捕野生动物,违反《造林技术规程CBIT15776-1995》规定植树造林圈地。

(四)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区吸烟、野炊、烧蜂、生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五)在公园规划建设区排放超标废水、废气、烟尘及违法违规倾倒垃圾和污染(秽)物的行为。

(六)禁止圈占、刻画或者污损自然名胜和历史、宗教、文化名胜景物(点)。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通告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第(四)项规定的,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

(三)本通告发布前存在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六)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停止其行为,自行清除其危害物(痕),否则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造林技术规程CBIT15776-1995》规定植树圈地的,国家和集体不予任何补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凡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东岭森林公园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违规设置和审批项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域内其他森林公园管理可参照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