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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28号
  • 015158708/2023-08638
  • 2012-05-17 16:33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7日富源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曲府办明电〔2011〕55号)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2010年4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引用依据的名称或条文不对应的,以及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或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附件:修改文件内容前后对照表



附件

修改文件内容前后对照表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通知(富政发〔1997〕36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需占用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行用地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申请表,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未经同意和领取许可证的,不得占用。

第六条 选址项目无法避开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有关报批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还应向县土地管理局缴纳耕地造地费、粮食发展基金和耕地开发费。收费标准按照《曲靖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占用本保护措施第二条规定以外的耕地,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八条 耕地造地费和耕地开发费,实行专款专用,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外,主要用于开发耕地和改造中、低产田地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富源县耕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第十条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规定收取耕地费、粮食发展基金和耕地开发费外,还应向县土地管理局缴纳耕地复垦费,具体标准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复垦费收取后,由县土地管理局专用,用于复垦耕地。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规定缴纳其他有关费用外,还应向县国土部门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在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后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的,不予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国土部门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修改文件内容前后对照表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通知(富政发〔1997〕36号)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房、挖塘、建坟、挖砂、采石、采矿、打土坯、取土、堆放和排放物。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建设占用基地田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该耕地年产值6倍的闲置费;闲置两年未用的,除缴纳闲置费外,由县土地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本保护措施由富源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保护措施由富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01〕12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58号、259号令,进一步做好我县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发的劳社部〔1999〕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9〕126号文件精神,遵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县失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工勤人员。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的失业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直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申报缴纳。以上所缴的失业保险金全部划入县工商银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账号:24904070

第四条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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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3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94号)

第九条 建立离休干部健康奖励制度。一个日历年内发生的住院费、门诊费、购药费不足3000元的,将差额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发给离休干部作为一次性健康奖励。

第九条 离休干部不再报销门诊医药费,门诊医药费实行健康奖励制度,一个日历年度内住院费用不足1万元的奖4000元,超1万元的奖3000元,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奖6000元。

第十一条 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干部病房床位费标准计算(一般为30元/床·日)。

第十一条 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离休干部(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最高支付标准5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参保人员自付。

4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富源县城规划区集贸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166号)

第七条 在3年内,县城的各个社区都要重新规划建设一个集贸市场,同时保留原已建成的中安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源鑫批发交易市场、土产公司农贸市场、东门农贸市场、烧烤城、建筑建材市场、商品批发市场。

第七条 县城的各个社区都要重新规划建设一个集贸市场,同时保留原有已建成的中安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土产公司农贸市场、东门农贸市场、建筑建材市场、商品批发市场。

5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市容市貌整治的通告(富政告字〔2003〕6号)

为加快我县县城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味,充分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文明、洁净、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县委对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实施《市容、环卫、交通秩序十条禁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为加快我县县城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味,充分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文明、洁净、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县委对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实施《市容、环卫、交通秩序十条禁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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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富政发〔2004〕10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残疾人。

第六条 保障金原则上按属地缴纳,以县、乡(镇)为征收单位,每年征缴一次。富源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富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定,并由委托的银行代收。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曲靖市待业残疾人登记表》,并提供在职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花名册、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对持报、拒报或弄虚作假的1,视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应缴保障金。

第六条 保障金原则上按属地缴纳,以县、乡(镇)为征收单位,每年征缴一次。富源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富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定,并由县财政局和县地税局代缴和代征。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曲靖市待业残疾人登记表》,并提供在职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花名册、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对持报、拒报或弄虚作假的1,视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应缴保障金。

第七条 保障金委托银行托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填发云南省财政厅同意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代收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银行按“同城特约委托银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将应缴的保障金直接托收到当地财政预算外保障金专户。

第七条 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征缴计划。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等收入纳入财政基金预算,按“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乡(镇)应将所征收保障金总额的5%,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当地财政保障金专户划缴县财政保障金专户

第八条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乡(镇)应将所征收保障金总额的5%,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当地财政上划到县级国库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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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富政发〔2004〕37号)

第六条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今年市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各乡(镇)(任务指标见附件),连同计划生育责任书一并考核。以后每年度的任务指标与责任目标同时下达考核。

第六条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8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4〕127号)

第五条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时:

1.按定点医院规定先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可报销的部分由医院垫支,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按月结算,结算标准起付线暂定980元,最高支付限额暂定43330元。

3.床位费为每床/日10元

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由自己全额自付的部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药费、诊疗费一次性用品费、床位费及起付线);挂钩自付部分(指乙类药、部分付费的特检、特治费、人工器官购置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统筹自付部分及统筹支付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为:a: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费用一律自付;b:挂钩自付部分需自付15%后方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c:统筹自付部分在职人员为20%,退休人员为15%。

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

2.在曲靖市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统一地区标准核报,转省级或外省诊治的,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就医自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条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时:

1.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降低,按照医院等级划分为:第一次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由600元降为400元,发生二次住院的起付线由300元降为200元;第一次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由720元降为500元,发生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由380元降为300元;第一次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由840元降为600元,发生在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由450元降为400元。

3.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提高,一级医院最高支付15元/床·日;二级医院最高支付20元/床·日;三级医院最高支付30元/床·日;离休干部最高支付5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标准的由参保人员自付。

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06号)从2011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乙类药先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3%。

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市内住院由80%提高到85%,转市外住院的由75%提高到85%;市内住院的退休人员依然是87%,转市外住院的由82%提高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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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富政办发〔2004〕128号

第三条 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实行一年定额补助3000元,不再报销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按医保政策据实报销。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不再报销门诊医药费,门诊医药费实行健康奖励制度,一个日历年度内住院费用不足1万元的奖4000元,超1万元的奖3000元,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奖6000元。

10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富政发〔2009〕22号)

第一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一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11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富政发〔2009〕20号)

第四条 县、乡(镇)残联可针对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就业特点委托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用人单位、能工巧匠举办非职业资格证范围内的工种(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给予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第一次培训半年后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第二次职业技能培训,但每人最多只能享受两次培训补贴;经县级以上残联同意组织到异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残疾人,由县残联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45天。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补贴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 县、乡(镇)残联可针对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就业特点委托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用人单位、能工巧匠举办非职业资格证范围内的工种(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给予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第一次培训半年后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第二次职业技能培训,但每人最多只能享受两次培训补贴;经县级以上残联同意组织到异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残疾人,由县残联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45天。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补贴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12

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发〔2001〕25号)

第32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改文件内容前后对照表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3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167号)

第27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4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3〕170号)

第20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5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办发〔2004〕29号)

第37条、38条、40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