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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18号
  • 015158708/2023-08638
  • 2011-07-05 16:15

现公布《富源县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

一、“绿色图章”即“富源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富源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的签章。

二、富源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绿地率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一)道路绿化:新建道路绿化面积不低于25%;改扩建道路绿化面积不低于20%。

(二)居住小区:新建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5%;改扩建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化面积不低于20%。

(三)公园、广场、小游园等绿化面积不低于70%。

(四)企事业单位绿化面积达30%以上,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单位绿化面积达40%以上,工业生产区绿化面积达20%以上。

(五)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区绿化面积达35%以上。

(六)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化面积达10%以上。

(七)医院、疗养院绿化面积达30%以上。

(八)其他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达30%以上。

三、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富源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的同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的加盖“富源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因素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异地绿化补建绿地手续,在指定地块进行绿化建设。未经园林绿化部门审批、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或擅自减少绿地面积、降低绿化质量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照《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富源县“绿色图章”制度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协同做好“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工作。

六、本制度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