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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17号
  • 015158708/2023-08638
  • 2011-07-05 16:07

现公布《富源县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保护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建设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和各(乡)镇规划区范围的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和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并负责全县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业、房管、中安镇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配置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保护区和协调区,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户数1万户—1.5万户,人口3万人—5万人);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户数0.2万户—0.4万户,人口0.7万人—1.5万人);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户数300户—700户,人口1000人—3000人);

以上社区公园应实行绿地前置与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连接。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铁路、高速公路路基外侧不少于30米的防护绿地;

(二)国道每侧不低于20米,省道每侧不低于15米,县(市)道每侧不低于10米,乡(镇)道每侧不低于5米的防护绿地;

(三)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不少于10米,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建设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道路外侧不少于7米的绿化范围;

(五)道路宽度为36米(含36米)至40米的,道路外侧不少于5米的绿化范围;

(六)道路宽度小于36米以下的,道路外侧不少于3米的绿化范围;

(七)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主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主干路景观带的宽度;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十二条河流沟渠的绿线控制:

(一)老城区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各控制10米的带状公园,城市新区河流两岸各控制20米宽的带状公园;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河流各控制20米至30米的绿化带,3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

(三)其他小型沟渠两岸各设置等同沟渠宽度的绿带。

第十三条工业区的绿线控制:

(一)城区一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设置20米至30米宽的防护隔离绿地;

(二)工业区范围内的单位一律退后道路红线建设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带;

(三)污染严重的工业区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参照《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六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审批前,建设单位将拟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化指标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的同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验收手续。

规划或者建设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异地绿化,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