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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69—36)

发布时间:2025-11-07 14:58  来源: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2221

按照《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字〔2024〕43号)要求,现将督察报告指出问题69—36)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反馈问题

编号:69-36

部分矿山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要求不到位。督察报告指出:马龙区永宁岗附近尹堡采石场、后山砂石料有限公司等7家采石企业矿区需修复总面积0.722平方公里,截至督察,完成修复0.0867平方公里,修复率仅为12%。罗平县阿岗镇德宝采石场于2022年采矿权到期、采空区面积40余亩,和顺采石场于2021年7月停采、采空区面积32.4亩,至今均未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部分矿山修复不到位,富源县盛鑫采石场于2008年矿权到期停产,现场堆放大量建筑垃圾;陆良县大莫古镇甘和村、活水乡小石角山等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未取得明显成效。

(二)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2024年11月底前,督促富源县盛鑫采石场完成矿山修复任务60%,2025年11月底前完成100%修复任务强矿山监管,加大排查整治力度,2024年8月前,全面查清辖区内生产、在建矿山恢复治理阶段任务完成时限。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涉及矿山企业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规定,确保采矿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落实到位,切实完成年度、阶段恢复治理任务。三是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台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关工作,督导矿山企业及时上报申请完成阶段验收,并于每年10月前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上报当年生态修复相关责任义务履行完成情况。

二、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字〔2024〕43号)要求,富源县自然资源局一一对应自查自验问题已整改完成。

完成情况:该问题于2025年10月30日前已办结。

(一)针对已关闭的富源县盛鑫采石场,已完成场内建筑垃圾清理及覆土作业,达到植被恢复条件。

(二)对全县107座持证(不含待注销)矿山实行全覆盖分类监管,对正常生产、在建矿山严格督促按照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年度恢复治理任务,对《方案》期满5年的矿山纳入重点验收范围,现已完成23座满五年期矿山第一阶段验收工作(煤矿19座、非煤矿山4座);同时,采取日常巡查、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相关问题,有效推动“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落实到位。

)所有生产、在建矿山均已建立健全生态修复治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阶段验收申请及年度履行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结论

经逐一对照整改措施自查自验,该反馈问题材料齐全需整改事项整改到位,达到验收要求。

特此报告。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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