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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县城建成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19 15:03  来源: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9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国家卫生县创建、云南省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提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曲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富源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富源县城建成区内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富源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酒店内设餐厅、夜市餐饮摊、露天经营摊点等)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县城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自行选购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

(二)安装的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应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标识,提供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设置的油烟管道应朝向天空排放,采取必要的降低噪音措施,排放口必须远离居民住宅。确保油烟、噪音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三)餐饮服务单位应保持油烟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定期清洁保养无油污,以第三方或个人自行清洗的方式,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并将清洗过程进行拍照存档,以备管理部门检查。

县城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完成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自6月1日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城管、环保及属地人民政府开展集中整治,对逾期未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期结束后仍未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及擅自拆卸、停运餐饮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有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74-4612255。希望广大餐饮经营单位自觉行动,按要求选购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装置,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特此通告!

                          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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