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5 17:12 来源: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33995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非煤矿山采矿权人未在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请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富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
附件:富源县关闭退出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公告名单(2021年第五批)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