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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县城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收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25 11:16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7990

第一条 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县城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环卫收费标准的批复》富政复字〔2006〕11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 凡在富源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城生活垃圾处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

是垃圾处置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垃圾处置费的收费

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六条 垃圾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按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环卫收费标准的批复》富政复字〔2006〕11号文件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县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八条 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置费应当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

定收费任务超额完成部分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相关

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十二条 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

第十三条 县环卫站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清理河道湖面裸露垃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建成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