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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8 11:15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7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17〕9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大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内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从严管理原则。从严管理的核心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守工作纪律,全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必须自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用制度强化自身约束力。

(二)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着力于提高全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增强整体观念,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三)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各组、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中队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实行层次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必须坚持奖罚分明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地实施奖励和惩处,促进全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严格遵章守纪,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全体干部职工、环卫监察中队执法队员、云南千弘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环卫工人。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城城区主次街道、巷道、绿化带、河道、水体的清扫、保洁、清淤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云南千弘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做好县城所有道路路段的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三)负责县城垃圾代运处置费的收取工作。

(四)负责县城八公里垃圾处理场的垃圾填埋处置工作。

(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六)负责环境卫生宣传、执法监督工作。

(七)负责县城所有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收费组工作职责及要求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商(住)户的垃圾代运处置费的收取工作,收费标准按县发改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年初制定的收费目标完成费用收取任务。

第六条 环卫监察中队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配合市容各中队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制止、教育和实施处罚;配合收费组做好每年的垃圾代运处置费的收取工作。

第三章 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清扫保洁范围及分类

(一)清扫保洁范围

富源县城老城区 19 条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绿地、县城四条河道、中安街道、胜境街道部分城交结合部等;北片区共 14 条公共道路,包含金华大道、立基大道、兴民路永兴路、珍珠街、罗山路、长治路、文澜街、向义街、梨子园街、清风路、云龙路、富屯路、高铁北站门口路段及高铁广场。

(二)清扫保洁类别划分

1.一类保洁为金城路、鸣凤路、富发路(从收费站至胜境一中)、玉顺街、中安街、鸣凤路两侧硬化空地、金城广场、胜境广场、紫瑞广场。

2.二类保洁为胜境街、龙海路、太和街、中山路、金龙街、惠通街、清溪路、建设路、兴隆路、文化路、东河路、园林街、圆盘路、金牛小区道路、东门河步行道及安置小区。

3.三类保洁为背街巷道,包括烟草巷、火巷路、圆盘路(一中老大门至中山桥)、县城其他巷道。

第八条 老城区垃圾收运范围县城老城区清扫保洁区域的所有街道、背街小巷及河道水体、城效结合部等。

第九条 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1.县城清扫保洁实行“一天两大扫,全天保洁”工作制,即每天对所有清扫保洁区域实行早、晚 2 次大扫,早上7:00 以前(凌晨 5:00 至 7:00)必须清扫完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垃圾,晚上大扫时间为 18:00 至 20:00。除大扫时间外,其余时间全天巡回保洁。

2.一类保洁巡回作业时间从早上 7:00 至晚上24:00;二类保洁巡回作业时间从早上 7:00 至晚上 22:00;三类保洁区从早上 8:00 至晚上 21:00;北片区 14 条公共道路保洁保证每天普扫一次。

3.机械化清扫路段:金城路、富法路、鸣凤路、玉顺街、胜境街部分路段、文化路、清溪路等路段每天至少机械化作业两次,北片区 14条公共道路每天一次或两天一次机械化清扫作业;机械化清扫时间:早上 6:00 至 11:00;下午

14:00 至 18:00.

第十条 垃圾收运作业时间

县城垃圾收集压缩车每天早、中、晚三次收运,即必须在早上 7 点、中午 1 点、晚上 6 点沿街收集住户、店铺垃圾。

在收集过程中应车速缓慢并播放提醒音乐,在住户投放垃圾时应停车或慢行。钩臂车、电瓶车采取不定时收集的方式在箱体未满之前及时收集。

第十一条 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1.地面普扫率达100%,一、二类街面路面地面见本色,做到“五无五净”(即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无积水积泥、无痰迹烟蒂、无堆积物;路面干净、道路绿地树圈干净边角侧石干净、窨井盖沟槽畅通干净、果壳箱等环卫设施整齐干净);三类保洁做到地面无白色垃圾。

2.环卫工人上班时必须着标志工作服,工作服必须干净整洁。

3.环卫工人在作业时,应根据路段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以免发生意外。

4.洗扫车、扫路车每天对主次干道循环作业,确保机扫率达 60%以上。

5.环卫工作作业完后不得将工具摆放在人行道上,应将工具存放在隐蔽地点,避免影响市容环境。

第十二 条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要求

1.上午和晚上统一清扫的垃圾要随扫随清随运,垃圾箱(钩臂箱)垃圾要日产日清,所有垃圾上午要在 7:30 前清运完毕,清运率100%,垃圾箱无满溢,如满溢要增加清运次数,箱体及四周干净、整洁。清运车辆保持清洁,密闭化运输,沿途无散落。将清运的垃圾送到中转站或垃圾场倾倒。

2、对垃圾收集点及果皮箱要随时查看,不定时收集,做到垃圾不满溢,周边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3、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设施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清运垃圾时要盖好盖子,无暴露垃圾现场发生。

4、每次清运完垃圾后,要将垃圾桶、地面等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净。垃圾运输过程中要做到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第十三条 环卫设施设备的清洗及消毒要求

1.城区内所有垃圾清运车辆、箱体、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做到即脏即洗,车漆破损、箱体漏的及时修补。随时保持车体、箱体美观整洁。

2.按时开展消毒作业,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车辆按收运片区分别集中在所属垃圾中转站清洗消毒,清运车辆每天至少清洗消毒一次,箱体每天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垃圾中转站每天至少清洗消毒两次,确保环卫设施周边干净清洁无四害孳生。

第四章 其他制度

第十四条 环卫站干部职工、收费组人员、环卫监察队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着装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工作纪律等严格按照《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环境卫生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 督查考核方式

富源县环境卫生管理站采取日督查月考核的方式,由环卫监察队每天对县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时抽查督促整改,每月月末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本月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

云南千弘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按照老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及《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承包环卫作业质量考核实施方案》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标准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的,不扣减当月承包费,年度考核达 95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奖励 2万元。

2.受国家、省、市、县表彰的,在证书或文件发布之月,分别在得分中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

(二)处罚措施

1.考核得分 79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每月从承包管理费中扣除 5%的费用作为罚款。

2.根据上级的通报和督办情况及媒体监督的情况进行处罚。凡受到国家、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点名批评、通报、督办或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监督曝光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县级点名扣款 1000 元,市级点名扣款 3000元,省级点名扣 5000 元,并以此类推。

3.对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时口头或书面送达要求整改的,承包方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有权对承包方视情节严重性给予500-2000 元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富源县县城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收费管理制度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建成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