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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4:56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2519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公共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健康发展,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18 号)要求,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法”,加快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县生活垃圾处置现状及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建设先进、适用的处理设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三)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主体责任。建立科学的年度目标任务、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重点,选取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等进行分类试点,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不断完善管理模式。
(五)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探索建立相关激励约束、市场调节机制。
(六)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目标任务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
1.2020 年 12 月底前,制定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工作。
2.2021 年 12 月底前,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机制,选取 3 个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2022 年 12 月底前,总结垃圾分类试点经验,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完成生活垃圾中转站分类改造工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
4.2023 年 12 月底前,因地制宜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重点区域,在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5.2025 年 12 月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 80%,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80%,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

(二)乡(镇)和街道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外区域

鼓励和支持乡(镇)和街道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外区域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 号)有关要求,以集镇规划区为重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工作目标任务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工作重点
(一)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建设。2021 年 12 月底前,在县城建成区不同区域高标准建设 3 个垃圾分类试点,建设智能化、标准化硬件设施,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总结经验,探索形成符合富源实际的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二)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分类。2023 年 12 月底前,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法”开展强制分类。在车站、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 6 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 号)要求,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营造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有关规定要求,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
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包装物、纺织物、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塑铝复合包装物等。收处方法: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时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将可回收垃圾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渠道,建立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的信息化平台,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2.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收处方法: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实施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收运频率,定时收运。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由有资质的环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施有害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医疗废弃垃圾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专业处理。
3.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果皮菜叶等垃圾,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主要包括: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收处方法:由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市场业主单位、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配置定点专类收集容器并指导、监督居民定时分类投放。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或其授权、委托的厨余垃圾处理企业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严禁将厨余垃圾直接饲喂生猪或随意倾倒。鼓励和支持厨余垃圾产生量大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建设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4.其他垃圾。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人民团体、居民小区等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难以回收废弃物。主要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渣土、餐巾纸、卫生间废纸、废弃尿不湿、拖把、抹布、一次性筷子、烟蒂、大骨头、砖瓦陶瓷碎片等垃圾,城市街道其他垃圾容器内及环卫保洁的其他生活废弃物。收处方法: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或其授权、委托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统一收运。采取焚烧或卫生填埋方式处理其他垃圾。加大对垃圾填埋场的监督,做好防渗漏、防塌方工作,及时消除环境隐患,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统一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标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标准,统一全县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类别结构、图形符号、版面、尺寸及颜色,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统一喷涂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三)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在生活垃圾开展前端分类的同时,及早规划建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等终端处理设备设施,避免因终端处理设备设施缺乏导致垃圾分类后再混收混运混处理的问题。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建立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的信息化平台,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专业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富源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措施,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通过县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足、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运输车辆等专用设施设备。对现有收运车、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际需求,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时处置,密闭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加大资金保障。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将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特许经营权、社会化购买服务等方法举措,多渠道、多元化引入社会资本,为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编制宣传手册、指导手册,拍摄宣传短片,通过公益广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刊播,大力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医院、进社区、进单位”六进活动和“小手拉大手”活动,广泛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营造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为推进垃圾分类奠定基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要身体力行、带头示范,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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