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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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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富政发〔200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全县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曲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实施统一管理。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依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除县国土资源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包括省、市驻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不得擅自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得以招商等名义签订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各种合同(协议)。

二、强化土地储备委员会职能,加大土地收储力度

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除农村居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外)原则上由土地收购机构收储,对拟收购地块须经县土地储备委员会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具体征地工作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涉及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征地等有关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定量供应土地,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国土、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 经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土地收购储备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收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内容包括:拟收购地块的详细情况、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收购时间、收购资金来源等。

三、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该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属行政划拨用地的,出具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属工业用地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该地块的产业安排方案,作为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确定土地使用条件。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用地审批行为

(一)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中:具有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见的,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竞买,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如参与拍卖的竞买者不足3家时,方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二)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划拨供地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确需协议出让土地的,须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和严格审查,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非经营性用地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

2.经营性用地申请补办出让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其中:改制国有企业在改制前获得的存量经营性用地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经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

(四)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其中:改制国有企业在改制前获得的存量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

(五)改制企业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保留使用,但其处置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六)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须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在取得时已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方必须履行因享受有关减免政策而约定的义务,且符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方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未履行因享受有关减免政策而约定义务的,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内公开交易,转让人申报的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用地管理

(一)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后,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

(二)闲置土地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后,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闲置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鼓励和支持以行业系统为单位在新开发的住宅小区购买商品房,建设系统内组团式住宅小区。项目于2009年新开工建设的,按基准地价的10%返还(先交后返),用于该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六、严格管理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拆迁安置用房以多层、高层公寓为主,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家独户式宅基地。

七、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必须提供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审验合格,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八、严肃责任追究制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责令限期整改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095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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