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6 16:33 来源: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12063
按照《富源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9〕10号)要求,现对“关于2016年督察反馈追责问责没有做到动真碰硬”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反馈问题
2016 年督察反馈以来,除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移送责任追究案件外,云南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方面的责任追究案件共 68 件,涉及 548 人,其中近九成人员为乡科级及以下,近七成为诫勉、通报等轻处理措施,追责问责没有做到动真碰硬。
(二)整改措施
一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与通报制度(试行)》和《富源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认真调查后,提出建议报县环境督察办,由县环境督察办根据情况移送县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问题,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直查直办。三是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倒逼整改到位。
二、整改情况
按照《富源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9〕10 号)要求,一一对应整改,现已完成整改。
(一)高度重视,认真排查,经过调查后,向提出建议报县环境督察办,由县环境督察办根据情况移送县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县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问题,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直查直办
(三)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倒逼整改到位,富源县共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13件,均已办结。共对5人进行提醒谈话,1人进行谈话提醒,2人进行通报问责,7人进行诫勉问责,给予2人党内警告处分,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政务记大过处分,1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