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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富政办发〔202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2〕137号)、《曲靖市农业农村局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农〔2021〕91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占耕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富源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坚持政府依法行政、村集体组织民主管理,做到主体明确、权责清晰、机制健全、程序规范、方便为民、监管严格,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一)符合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宅基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属顶风违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防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生。农村宅基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中心村的集中居住区集聚,在规划的居民点选址布局,引导优先使用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实行先批后建,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建设,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组织。

(三)风貌引导和质量安全管控原则。农村住房建筑设计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农村居住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的管控要求。

二、明确职责任务

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和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一项系统工程,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县、乡、村三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县级主导职责。县人民政府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和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领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使用、流转、退出、收回和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参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日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地质灾害防治、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负责农村占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审核判定工作,牵头负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日常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有关工作;根据村庄规划,按照风貌引导图集对“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提炼要素清单,对新建住宅的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要求和建筑风貌引导进行要点明确和审核备案,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加强质量监管;对乡村建设工匠、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公安、林草、水务、交通、文化旅游、电力、防震、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压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和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管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用地建房协管员机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

(三)发挥村级主体作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负责严格落实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核、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平、公正、公开;负责协商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实施村民住宅建设活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设立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明确村(居)民小组组长就是本村(居)小组建房动态日常巡查员,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本辖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一)许可条件

农户因分户或异址新建申请新批宅基地,或者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需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资格和条件。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设住宅。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设住房。这里所称的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主要依据。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符合分户条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或申请异址新建住宅,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地搬迁或集中安置除外);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6)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聚集的;

7)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另选址新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2)年龄未满18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或申请异址新建住宅,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并且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用地面积严格执行省级规定,具体标准如下: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宅基地建房联审联管机制

(一)联审机制和时限要求

1.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初步选址,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签订的承诺书。

2.村(居)民小组初审。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情况,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签署意见。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上报农户申请、承诺书、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到村(社区)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社区)审查。村(社区)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街道;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部门联合审查和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宅基地建房受理窗口收到建房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予以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联审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社区)在辖区范围内公告。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街道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街道在5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社区)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街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超过二年未建的,由村(社区)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社区),不得私自转让。

5.验收。房屋竣工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6.备案。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定期将审批和管理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联管机制

1.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审查和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村组审核公示内容是否完整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经批准的及时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占用农用地,经批准的及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审查建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县级主管部门提炼的风貌要素清单、是否符合当地建筑风貌引导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房屋设计方案按要求落实到位。涉及林草、水务、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等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依据部门职责出具相关意见。

2.全面落实“四到场”监管要求。乡(镇)、街道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申请审核到场。收到申请后,及时到现场核实地块地类性质、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要求。开工丈量到场。在开工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定位放线,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确定建房位置;建设检查到场。在建房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全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电用水用火设施布置等进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整改。竣工验收到场。实地查看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建筑面积、屋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3.日常巡查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建房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等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平台渠道,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做到违法违规用地建房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全覆盖、无死角。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坚决防止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生。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设立宅基地建房动态日常巡查制度,村(居)民小组组长作为本村(居)民小组用地建房动态日常巡查员,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日常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本辖区用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监管。对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的数量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或被认定为乡村违法建筑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进行早制止,早查处。对情况复杂的案件,要整合乡(镇)、街道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执法力量,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开展执法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县级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及时成立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委员会。配齐配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有序开展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二)用地需求保障。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优先保障。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方式,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力度,迅速有序组织开展培训。县级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推进会等方式,组织培训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水平。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核查、联合监管、违法处置、案件移交、通报问责等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全力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宅基地申请办事流程示意图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址新建

4.分户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 实有效;

二、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 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三、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址新

4.分户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其他部门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4

 附件4.png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农宅字              


农宅字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所有权人



     



     



     

(详见附图)



     



四至

    


四至

    


西     


西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备注



附图:                                  农宅字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    m

竣工层数/高度

/    m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7


附件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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