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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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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23号

现公布《富源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源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富源县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帖、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但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设置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容貌管理,严肃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三)符合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

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按照功能要求分为禁止区域、重要区域、一般区域。

(一)禁止区域: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规划控制地带;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河道、防洪围堤;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

(二)重要区域:城区主要道路、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如金城路、金城北路、鸣凤路、富法路、建设路、中安街、太和街、胜境街等。

(三)一般区域:城区次要道路,如清溪路、文化路、金龙路、中山路、东河路等。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和容貌负责,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容貌和安全情况,发现陈旧、破损、残缺、变形、脱色、肮脏、设施锈蚀、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煤气和供排水管网、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四)在建筑物墙壁、道路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五)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六)在立交桥、人行大桥上设置广告的,不得高出护栏,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设施设置许可文号及广告发布者名称。

 

第三章  户外广告景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区内主要道路、重要繁华街道和广场、车站等地段的招牌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及各条街道的特点来统一制定、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执行,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设计:坚持一街一景、一楼一线、一店一牌的原则,要求门头规格、材质、色彩、字体、位置、朝向统一,相邻门头牌匾应同底、同高、同一平面、同一底色,底板和字体夜间全部显亮。

(二)统一底色:每条街道的门头广告应颜色一致,底色应与楼体及周围颜色相协调。

(三)统一尺寸:同一栋楼房的门头招牌应贴墙设置,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上沿至二层窗户下沿,下沿至一层顶部外沿线。

沿街平房门头招牌一律设置在屋顶,高度为1.2米(坡屋顶以檐口为底线),长度与房屋长度一致。

(四)统一材料:骨架采用钢龙骨架或木龙骨架;底板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等,禁止使用低档次喷绘广告。字体采用吸塑字、钛金字、烤漆字、水晶字、霓虹灯(字)、PVC字等。广告画面应该尽量减少文字,文字所占面积通常不大于1/4,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

(五)门头招牌标志实行一店一匾;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六)租用二楼及二楼以上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只允许在一楼入口处设置一块单位名称指示牌。

(七)除门头招牌外,在整幢建筑物墙面及楼顶不准设置任何广告牌匾。在临街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物上的相同外立面、相同楼层设置的店牌,其形式、大小、高度、厚度、外挑距离、朝向和设置位置必须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

(八)各品牌专卖店、全国连锁经营店可按照加盟协议书(或委托授权书)规定的门面设计效果图进行装修,但尺寸设置要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章  户外广告亮化标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处于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街道、重要路段和区域的,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光导纤维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要求色彩绚丽、亮度适宜,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力求达到动感效果。    

(一)自身亮化:城区内重要路段的各类户外广告提倡使用霓虹灯、亚克力等自身带有亮化功能的新型材料;各类大型广告(包括广告塔、楼顶广告)应逐步更换为透视霓虹灯、翻版式、电子显示屏等新形式广告。

(二)内置亮化:新制作的户外广告,原则上要安装内置灯。

(三)外置亮化:没有安装内置亮化的户外广告均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外置照明灯光、射灯等亮化设施,但不得影响市容和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提倡采用霓虹灯广告。   

(四)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

(五)照明灯光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第五章  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县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的设置应按富源县户外广告景观容貌标准进行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需要在自有场地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内容必须与设置者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名称、地点等。 

(二)户外广告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由城市管理部门分别征得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各审核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房地产、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

第十九条  各类招生、培训、启事、行医等广告或印刷品,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等张贴、绘制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对利用各种通讯方式联络办假证的广告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及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

公共广告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除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发现未经登记批准的户外广告,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机动车辆上做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审核意见。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机动车辆上作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发布期满后,应立即拆除、清理。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不得越权和不按审批程序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户外广告发布规定,违反广告发布准则、方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依法强制清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不按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除霓虹灯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不标明广告发布登记证文号和经营者名称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登记证。

(五)擅自在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户外广告粗制滥造、破损、陈旧、脱色的,责令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注销其登记证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散发、张贴、绘制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五十九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拆除或修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除、拆除或修整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越权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强行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有权采取扣留和封存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