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1 09:31 来源:富源县公安局 作者:富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18
《富源营上“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曲靖市安委办审核,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富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1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车辆所有人概况 2
1、颜** 2
2、袁** 2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
1、云D76H35 2
2、云D94732 3
3、云D5850挂 3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4
1.郑** 4
2.袁** 5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8
1、颜** 8
2、郑** 8
3、袁** 8
五、事故主要教训 8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8
(一)强化宣传教育 9
(二)加强路面管控 9
2025年3月20日10时00分,在曲靖市富源县升官坪-长底公路(升长线)K22+920米处,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33万元。
2025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公事故查处字〔2024〕第3号),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富源公路分局、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营上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营上“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营上“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与对向车道超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相撞,造成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车辆所有人概况
1.颜**,男,居民身份证号53032819981020****,户籍地:沾益区西平街道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玉林路**号,系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该车属个体运输经营,未挂靠公司(企业)。
2.袁**,男,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9840203****,户籍地:富源县营上镇得戛村委会得戛村***号,系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该车属个体运输经营,未挂靠公司(企业)。
(二)车辆基本情况
1.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长安牌,型号:SC5022CCYDFAB6,车辆总质量:2390kg(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载质量720kg,肇事时实载640kg。车辆识别代码:LSCABN2E0NG18****,发动机号:NAUU00****,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号:614110103012024000****,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7月29日0时00分止;综合商业险保单号:614110103122024000****,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7月29日0时00分止。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0374号)鉴定意见: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 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喇叭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6.1条规定;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肇事前机械故障;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欧曼牌,型号:BJ4259SNFKB-CA,使用性质:货运,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识别代码:LRDS6PEB1MT50****,发动机号:7798****,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1****;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2****;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保单号:PDZA20245329000015****,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8月28日23时59分止;综合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5329000012****,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8月28日23时59分止。
3.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系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辆品牌:富思牌,型号:FUN9401ZHX,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肇事时实载31700kg。车辆识别代码:LA9940Z38L4FU****,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1****;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2****;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商业保险单号为:PDAA20245329000012****,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8月28日23时59分止;投保于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号:202131402002720240000****,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08月28日23时59分59秒止。根据恒通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0375号)鉴定意见: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喇叭肇事前符合 GB7258-2017第8.6.1条规定;经检验该车无肇事前机械故障;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59km/h。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郑**,男,居民身份证号:53032819700819****,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路***号,系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号:53032819700819****,档案编号:53030110****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9月2日,审验有效期2025年9月2日止。肇事驾驶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5〕09号)鉴定意见:郑**系颅脑损伤死亡。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曲恒通〔2025〕毒检字第00530号)鉴定意见:送检03594610血样(郑付乾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袁**,男,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9840203****,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得戛村委会得戛村***号,系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持有驾驶证号:53032519840203****,档案编号:53030132****的“A2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6月20日,审验有效期止:2025年6月20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53032519840203****,考核有效至2026年5月31日。肇事时驾驶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025年3月20日,郑**驾驶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富源县大河镇沿升长线(升官坪-长底)往营上镇方向行驶。10时00分,车辆行驶至升长线(升官坪-长底)K22+920米处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车辆前部与对向行驶的袁**驾驶的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前部相撞,造成郑**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升长线(升官坪-长底)K22+920米处,经度:东经104°17′47″,纬度:北纬25°29′8″,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平直呈南北走向,南至富源县营上镇,北至富源县大河镇,道路有效路面宽8.1米,由中间黄色虚线划分为双向两车道,道路西侧有宽4米的停车带,道路两侧均有路缘石,路缘石宽均为0.4米,外侧为排水沟。该路段属省道,机动车标志限速40km/h,事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牌齐全,道路标线清晰。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94.33万元。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0日10时9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颜*报警称:我员工驾驶的小货车(云D76H35)在营上镇土地坡路段与一辆大车(云D94732)相撞,1人受伤,需要叫救护车,请处警。10时10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令营上交警中队长刘忠明带领民辅警等人前往处置;10时13分,营上交警中队通知营上镇卫生院赶赴现场急救;10时20分,刘忠明向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营上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0时26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通知富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前往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时20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营上中队民辅警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及现场管控工作。10时23分,营上镇卫生院1辆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急救;10时26分,营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袁稳祥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11时6分,富源县消防救援大队2车10人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1时8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及事故调查工作;11时15分,富源县公安局分管局领导李晓绕带领工作人员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12时10分,现场勘验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营上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急救,确认郑**已死亡。遇难者遗体已于2025年3月28日火化。相关民事赔偿事宜仍在进行中。目前,郑**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卫健、消防、营上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郑**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郑**驾驶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过程中,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袁**驾驶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时,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实速59km/h),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2025年4月15日,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男,群众,系肇事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2.颜**,男,群众,系云D76H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无直接过错,建议免于追责。
3.袁**,男,群众,系肇事云D94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585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超速行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驾驶人,充分利用辖区2个交通防控点、6个一级劝导站、城市户外大屏、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LED显示屏、农村宣传橱窗、公交站台、办公场所、违法处理中心等阵地,滚动播放交通安全提示信息,让交通安全随时、随处可见。多渠道普及交通安全宣传,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安全出行意识。
(二)强化路面管控。持续加大对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紧盯国省干道、城区及农村地区的“两客一危一货一面”、6座以上小客车等重点车辆,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酒(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超员及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农村“两违”风险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提示,进一步消除各类路面交通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