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5 15:1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333
余雄要: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6
地址:富源县老厂镇大格村委会色补村
2025年5月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作为富源县林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运输人员,在转运该公司煤矸石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5月7日擅自在老厂镇大格村委会跑马场倾倒煤矸石,倾倒煤矸石量约73吨,涉嫌工业固废处理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幅,以及2025年5月20日、6月19日从你和富源县龙裕煤业有限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你作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9号)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于2025年8月8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后又于202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听证申请书,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9号)及其《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21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上述罚款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