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5 15:1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195
徐秋宝:
身份证号码:530302********1313
地 址: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金麟社区二组180号
2025年5月16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办理群众信访件过程中,发现曲靖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曲靖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中安街道紫泉社区宝树村的宣富高速公路八分部弃土场地内,于2023年2月擅自建设一个砂石料加工项目,并于2023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经营。该砂石料加工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5年5月16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5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幅及从该公司提取的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未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8号)向你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8月8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内容的申辩》。2025年8月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组织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及表决,并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了《关于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内容的申辩>的会议决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办案程序合法。曲靖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不进行罚款”理由不成立,对此申辩要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8号)及其《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20号)、《关于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内容的申辩>的会议决定》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2万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上述罚款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